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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办法(试行)

2013年08月01日 00:00  点击:[]

牡丹江师范学院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00503 

 

为加强我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确保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既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又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发展大学生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一、公示对象

 

凡经系党总支审批同意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大学生,均在上报院党委审批前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职务、所在年级、文化课每学期的名次、综合测评学年排名。

 

三、公示范围

 

在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大学生所在系的年级进行公示。

 

四、公示方式

 

1、在公示对象所在年级张贴公告。

 

2、通过党总支文件的形式向所在年级发出公示通知,公开传达。

 

3、以上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五、公示期限

 

从公示之日起,以三天为限

 

六、公示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大学生有权对公示对象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品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院党委组织部或本系党总支反映。反映情况的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自己所在系或年级,党委组织部对反映情况的同学保密。反映情况要清楚,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对于无中生有,编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公示程序

 

1、按照大学生管理权限,由系党总支研究审批拟同意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大学生确定为公示人选。

 

2、系党总支按总支会议决定,遵循组织部的公示制办法,发出文件通知或公告。

 

3、受理大学生反映意见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在公示期间,组织部和系党总支负责接待大学生来信、来电话、来访,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组织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4、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无不良反映的,系党总支部即可将其入党志愿书等发展材料上报组织部,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经组织部研究并请示院党委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发展。其中涉及违纪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有关说明

 

1、实行公示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精神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的延伸、落实和具体运用。因此,在实行公示制的同时,仍然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中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规范及运行机制的程序办事。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3、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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