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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考试制度

2016年12月06日 18:20  点击:[]

学校制定了《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开除学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校期间二次以上(含二次)考试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5.辱骂、殴打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提到: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违反《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累计重修的课程学分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

本考试制度2016年12月7日发布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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