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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2019年07月17日 09:47  点击:[]

    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检验,要求每位同学认真对待,端正态度。特做出以下规定:

1.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正常参加考试。

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录,不得作弊或无故缺考。

3.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取消该课程成绩,并以“作弊”或“旷考”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4.测验、考试作弊者,除对其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期中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期末考试(考查)或结束课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叫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凡在校期间二次出现考试作弊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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